聯合會計師事務所章程
第一章 總則
第一條 為規范本聯合會計師事務所(以下簡稱“本所”)的組織和行為,保障本所及其合伙人、債權人的合法權益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》、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等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的規定,結合山東省實際情況,制定本章程。
第二條 本所中文名稱:XX聯合會計師事務所(普通合伙)。
英文名稱:[英文名稱,如有]。
本所住所:山東省[市][區/縣][具體地址]。
第三條 本所性質:由注冊會計師合伙設立的普通合伙制會計師事務所,是依法獨立承擔注冊會計師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。
第四條 本所宗旨: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、規則,恪守獨立、客觀、公正的原則,堅持誠信為本,以質量求生存,以信譽求發展,維護社會公共利益和投資者的合法權益,為社會經濟提供專業、高效、優質的會計、審計、稅務、咨詢等服務。
第五條 本所經山東省財政廳批準設立,依法在山東省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,取得營業執照。本所接受山東省財政廳及注冊會計師協會的監督、指導和管理。
第六條 本所經營范圍:
(一)審查企業會計報表,出具審計報告;
(二)驗證企業資本,出具驗資報告;
(三)辦理企業合并、分立、清算事宜中的審計業務,出具有關報告;
(四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審計業務;
(五)會計咨詢、會計服務業務;
(六)稅務咨詢、稅務籌劃、代理納稅申報等涉稅服務;
(七)社會經濟咨詢服務,包括但不限于:企業管理咨詢、財務顧問、內部控制設計與評價、投資咨詢、績效評價、盡職調查、信息技術咨詢等專業咨詢服務;
(八)法律、法規允許的其他業務。
第二章 合伙人
第七條 本所合伙人由符合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》和《會計師事務所執業許可和監督管理辦法》規定條件的注冊會計師擔任。合伙人必須專職在本所執業。
第八條 合伙人的權利:
(一)參加合伙人會議,按合伙協議約定行使表決權;
(二)擔任本所內部職務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
(三)監督本所各項業務活動和財務收支情況;
(四)按合伙協議約定分享利潤;
(五)依照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本章程和合伙協議的規定轉讓財產份額或退伙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權利。
第九條 合伙人的義務:
(一)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,遵守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規范;
(二)遵守本章程及合伙人會議決議;
(三)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;
(四)按合伙協議約定出資,并承擔虧損;
(五)對本所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;
(六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合伙協議規定的其他義務。
第十條 新合伙人入伙,需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,并依法訂立書面入伙協議。新合伙人對入伙前本所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
第十一條 合伙人退伙,應當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。退伙人對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發生的本所債務,承擔無限連帶責任。
第三章 組織機構與管理
第十二條 合伙人會議是本所的最高權力機構,由全體合伙人組成。合伙人會議行使下列職權:
(一)審議批準本所的發展規劃和年度工作計劃;
(二)審議批準本所的年度財務預算、決算及利潤分配方案;
(三)選舉和更換執行(首席)合伙人;
(四)審議批準合伙協議修改草案、本章程修改草案;
(五)審議批準合伙人的入伙、退伙及財產份額轉讓;
(六)審議批準本所的分立、合并、解散、清算等重大事項;
(七)審議批準內部管理制度;
(八)決定本所內部機構的設置;
(九)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及合伙協議規定應由合伙人會議決定的其他重大事項。
第十三條 合伙人會議決議須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同意方為有效,但修改合伙協議、本章程,批準合伙人入伙、退伙,以及決定本所分立、合并、解散等重大事項,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。
第十四條 本所設執行(首席)合伙人一名,由合伙人會議選舉產生,任期【三】年,可連選連任。執行(首席)合伙人對合伙人會議負責,對外代表本所,主持本所的日常經營管理工作。
第十五條 本所根據業務發展和管理需要,設立審計部、稅務部、咨詢部(負責社會經濟咨詢服務等)、質量控制部、行政財務部等職能部門,并建立完善的業務質量控制制度和內部管理制度。
第四章 業務與質量控制
第十六條 本所執行各項業務,必須嚴格遵守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、規則以及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。
第十七條 本所建立并實施統一的質量控制體系,確保在所有業務環節貫徹質量控制政策與程序,包括對業務承接與保持、業務執行、業務復核、出具報告等全過程進行監控,以合理保證本所及其人員遵守執業準則和法律法規,保證業務質量。
第十八條 本所對社會經濟咨詢服務等非鑒證業務,應保持應有的職業道德態度,識別和評估可能對獨立性產生不利影響的情形,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不利影響或將其降低至可接受的水平。
第五章 財務會計與利潤分配
第十九條 本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和財務會計制度的規定,建立規范的財務管理制度和會計核算體系,獨立設置會計賬簿,進行會計核算。
第二十條 本所會計年度自公歷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。年度終了,應制作財務會計報告,并依法經審計。
第二十一條 本所稅后利潤在彌補以前年度虧損、提取法定公積金、提取任意公積金(如經合伙人會議決定)后,按合伙協議約定的比例在合伙人之間進行分配。
第六章 解散與清算
第二十二條 本所有下列情形之一時,應當解散:
(一)合伙協議約定的經營期限屆滿,合伙人決定不再經營;
(二)全體合伙人決定解散;
(三)合伙人已不具備法定人數滿三十天;
(四)合伙協議約定的合伙目的已經實現或者無法實現;
(五)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、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;
(六)法律、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原因。
第二十三條 本所解散,應當依法進行清算,清算期間,本所存續,但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。清算結束后,清算人應當編制清算報告,經全體合伙人簽名、蓋章后,向登記機關報送并申請注銷登記。
第七章 附則
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未盡事宜,依照國家有關法律、法規、規章和本所合伙協議執行。本章程與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相抵觸的,以國家法律、法規、規章為準。
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的修改,須經合伙人會議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通過。
第二十六條 本章程經全體合伙人簽字,自本所設立登記之日起生效。
第二十七條 本章程一式【多】份,合伙人各持一份,報山東省財政廳、山東省注冊會計師協會及登記機關備案各一份。
(以下無正文)
全體合伙人簽字:
年 月 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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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時間:2026-04-18 01:20:33